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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法院判定BTC和ETH爲商品 CFTC監管權獲認可
加密貨幣法律地位探析: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的定位
加密貨幣作爲新興資產類別,其法律地位和監管框架一直是熱議焦點。加密貨幣的匿名性、去中心化和跨境流通特性,給現有法律體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。美國作爲全球金融監管的領頭羊,其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對全球市場具有重要示範效應。
CFTC v. Ikkurty案的判決指出,BTC和ETH作爲商品應受CFTC監管,引發廣泛討論。此前已有多個案例涉及加密貨幣法律地位問題,如SEC v. Telegram案中SEC將某些加密貨幣視爲證券。這些案例共同構成了美國法院對加密貨幣監管的框架,反映出面對新興金融工具時的審慎態度和創新思維。
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等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,探討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理念。通過對相關判例的梳理,揭示美國法院在加密貨幣監管上的考量因素,包括功能性、交易方式、市場參與者行爲等。同時從多維視角對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進行評估,爲監管提供全面思考。
CFTC v. Ikkurty案件背景與各方觀點
Sam Ikkurty通過Ikkurty Capital自稱"加密貨幣對沖基金",承諾爲投資者帶來豐厚回報。然而調查發現,Ikkurty並未提供承諾的收益,而是通過龐氏騙局模式運作。
2024年7月3日,法官Mary Rowland作出簡易判決,認定Ikkurty違反《商品交易法》和CFTC規定。判決指出BTC、ETH、OHM和Klima均屬CFTC管轄範圍的商品。法院要求Ikkurty賠償超8300萬美元並退還3600萬美元非法所得。
CFTC指控Ikkurty非法募集4400多萬美元投資數字資產,違反CEA和CFTC規定。CFTC主張這些加密貨幣屬於"商品",並指控Ikkurty欺詐投資者、未註冊經營等違法行爲。
Ikkurty則辯稱沒有交易CEA覆蓋的商品,質疑CFTC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權。他認爲自己沒有作爲商品池運營商進行實際商品交易,不應被視爲CPO。
法院最終支持CFTC立場,認定涉案加密貨幣屬CEA定義的商品,確認Ikkurty欺詐行爲,要求賠償和沒收非法所得。
相關案例中法院的觀點及分析
CFTC訴McDonnell案
2018年,法官Jack B.Weinstein裁定比特幣是CFTC監管的商品。該案涉及虛擬貨幣欺詐指控,法官確認CFTC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權力,爲處理相關欺詐和市場操縱行爲提供法律依據。
CFTC訴My BigCoin案
2018年,法官Rya W. Zobel裁定虛擬貨幣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有權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行爲起訴,強化了CFTC對虛擬貨幣市場的監管權力。
Uniswap集體訴訟案
2023年,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駁回對Uniswap的集體訴訟,明確指出BTC和ETH是"加密商品"而非證券。法官認爲Uniswap作爲去中心化平台,無法控制上架代幣或交易對手,且其核心智能合約本質合法。
監管規定
SEC與CFTC的角色
SEC傾向將某些加密貨幣視爲證券,基於Howey測試判斷是否構成"投資合同"。CFTC則更傾向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,側重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行爲。兩機構的監管立場對加密貨幣市場產生顯著影響。
FIT21法案的影響
2023年通過的FIT21法案爲數字資產監管提供新框架,將數字資產分爲受限制數字資產、數字商品和許可支付穩定幣。法案確立了數字資產二級市場交易的法律框架,對交易所和中介機構施加嚴格要求,同時爲符合條件的發行人提供註冊豁免。
盡管FIT21法案尚未最終生效,但其通過被視爲美國數字資產監管的分水嶺,爲創新發展提供必要的消費者保護和監管確定性,有望統一SEC和CFTC的監管職責,爲數字資產創新和交易提供更清晰的法律環境。